《解释》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共计14个罪名的各个量刑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。此外,对于实务中争议较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、虚开发票罪的虚开行为也作了明确的规定,也明确了“为虚增业绩、融资、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,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”,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,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。但是,也存在不太合理的地方,例如: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“数额较大”“数额巨大”的标准分别为虚开税额50万元以上、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,两者相差较大,应调高“数额较大”的标准。当然,虚开税额500万元以上属于“数额巨大”对当事人是有利的。